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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擴張“合格投資者”定義以使更多投資人能夠參與私募交易

2020年8月26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修改了“合格投資者” 的定義,增加新的合格自然人和實體類別,並對現有定義進行了其他修改, 使得更多的投資者得以參與私募交易。

SEC本次的修改旨在更有效的識別具備足夠知識和專業來參與私募的投資人,而不僅僅是基於收入或淨資產來加以衡量,同時還會基於特定的專業知識、經驗或證照的衡量標準。此外,SEC也擴大了有資格成為合格投資者的實體類別。

這些修改擴大了證券法下的合格投資者的定義,以包括下列個人和實體:

1. 允許個人因為取得SEC指定的認證機構所頒發的專業證書,而成為合格投資者;

2. 使個人因為作為私募基金的“知識型僱員”而可成為“合格投資者”; 3. 在合格投資者定義中增加“相當於配偶之人”一詞,使等同於配偶的個人可以通過合計資產以符合合格投資者的定義

使等同於配偶的個人可以通過合計資產以符合合格投資者的定義;

4. 確認擁有500萬美元資產的有限責任公司可成為合格投資者;

5. 擴大合格投資者定義的實體類別,包括註冊投資顧問, 農村商業投資公司(RBIC), 管理資產至少達到500萬美元的“家族辦公室”及其“家族客戶”, 以及擁有至少500萬美元“投資”且並非為專為購買發行證券而成立的其他實體(包括根據外國法律成立的實體)。

本次修改將在公佈後60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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