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king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理財法令鬆綁:銀行得對高資產客戶提供八大項金融商品或服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出,在我國銀行持續多年發展理財業務後,已累積相當之高資產客群,而為因應高資產客群對於新種投資商品、跨國服務及管理風險等需求,我國亦逐步建立服務高資產客戶之專業,是為推動我國理財產業之升級及管理,特予訂定「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以期強化我國銀行理財產業於國際金融市場之競爭力。

本辦法之規範內容大致可分為二大面向:(一)對高資產客戶之理財法規鬆綁、(二)對銀行之業務監理。就金融消費端之個人或團體而言,須具備哪些資格才可成為高資產客戶、高資產客戶應注意哪些事項、對高資產客戶鬆綁之規範內容有哪些,這些議題毋寧為大眾對於本辦法最關心之部分,因此,以下將針對本辦法對高資產客戶理財法規鬆綁之規範面向,提出三點摘要說明:

  • 須具備哪些資格才可成為高資產客戶?

同時符合下列三款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高資產客戶者:

  • 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達等值新臺幣(下同)一億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於該銀行之可投資資產淨值達等值三千萬元以上,並提供持有一億元以上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之財力聲明書。
  • 經銀行確認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並確認具備充分之風險承擔能力。
  • 客戶充分了解銀行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予高資產客戶與其他相關法令有關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或法人或專業客戶之自然人或法人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高資產客戶。
  • 高資產客戶應注意哪些事項?
  • 高資產客戶應知悉銀行將以瞭解客戶程序所得資訊之基礎提供個人化或客製化金融商品或服務。
  • 於決定投資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務前,高資產客戶應先充分瞭解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可能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
  • 高資產客戶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
  • 高資產客戶應知悉銀行規劃為客戶提供個人化或客製化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範圍概要。
  • 對高資產客戶鬆綁之規範內容有哪些?

銀行得對高資產客戶提供下列八大項金融商品或服務:

  • 銀行發行外幣計價之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含結構型商品)。
  • 銀行兼營證券自營業務,於營業處所買賣之標的屬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債券。
  • 可依銀行自訂規範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程序。
  • 高資產客戶投資外國債券可不受信評之限制。
  • 銀行或證券商之海外分支機構或轉投資公司可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
  • DBU可以兼營證券自營業務之方式與高資產客戶買賣境外結構型債券。
  • OBU可對高資產客戶提供臺股衍生性金融商品。
  • 依高資產客戶需求提供金融商品或顧問諮詢服務。

※「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全文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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