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加地主參與都市更新程序的誘因,內政部在108年11月18日作出函釋,就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前已申請事業計畫之都更案,只要依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並依建築期限完工,亦得適用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延長10年及協議合建之稅賦減免優惠,讓已提出申請或程序中的都更案件亦能享有其優惠,減輕地主負擔。優惠期限屆滿前未完成更新者,仍享有房屋稅及協議合建的稅捐減免優惠。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3項規定:「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三、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
為保障修法前已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案範圍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能享有新修法後之減免優惠,內政部作出明確解釋,針對已在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施行前提出申請或已核定尚未完成更新之都更案,亦有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3項房屋稅及協議合建賦稅減免之適用。鼓勵審理中的都更事業案,朝向100%整合。 然而,儘管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後減稅適用範圍擴張,以作為鼓勵地主參與都市更新計畫的誘因,惟單以減稅優惠仍然無法促進部分都市更新案件。舉例而言,近期有一戶在台北市的「釘子戶」,其於都市更新計畫中之土地持有面積僅2坪,卻要求4億元之都市更新補償。在該案中,土地稅對於地主而言根本微乎其微,以致任何土地稅之減免均難以構成促使地主同意徵收。故除稅捐減免以外,主管機關應進一步提出其他修法或解決方案,以解決各種都市更新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