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28日修正公布「獨立董事法規宣導手冊」,其內容仍可分為四大部分,即(1)獨立董事制度與職務相關應注意事項、(2)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參考範例有關獨立董事部份、(3)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4)董事應具備之法律專業知識,並配合相關法令之修正而酌予調整。謹就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 獨立董事本人與親屬應於股東會選任日前二年及任職期間與該公司並無下列關係:
- 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 公司與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 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適用同條第1項第2款、第5款至第7款及第4項第1款關於董事兼任之限制。
-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金融控股公司或上市上櫃投資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兼任超過一家者,其超過之家數計入前述兼任家數(「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第1、2項)。
- 公開發行公司列入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其已連續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者,公司應於公告前項審查結果時併同公告繼續提名其擔任獨立董事之理由,並於股東會選任時向股東說明前開理由(「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第6項)。
- 證券交易法107年4月25日修正公布第14條之2,上市上櫃公司應明定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及賦予行使職權之有關人力物力;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另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公司負擔;並於第178條增訂違反之罰則,賦予獨立董事可以發揮更大作用,健全獨立董事制度。
- 上市上櫃公司宜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上市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及金融保險業依主管機關規定者,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但未達一百億元者,得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前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獨立董事法規宣導手冊」全文連結:http://www.se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G010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