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投資者將資產存置於外國金融機構以規避稅負,目前已有多國建立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即「共同申報準則」或「共同匯報標準」,以打擊跨境逃稅,而在國際反避稅之浪潮下,台灣業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16日施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此即台版之CRS(下稱CRS作業辦法),並已與日本、澳洲簽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條約或協定。
於今(109)年6月底,我國金融機構已依CRS作業辦法完成首次申報,台灣也於今年9月份與日本、澳洲完成首次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除日本、澳洲外,財政部表示其正積極與其他國家洽商合作事宜,因此,可以預期台灣未來將與更多國家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CRS作業辦法顯然已成為國際投資者不可不知之規範。
茲簡述CRS作業辦法之規範重點如下:
- 哪些金融機構應進行申報?
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包含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但排除CRS作業辦法第3條所列6類金融機構。
- CRS作業辦法所稱之金融帳戶為何?
指金融機構所管理之帳戶,包含存款帳戶、保管帳戶、權益或債權、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及年金保險契約,但排除CRS作業辦法第23條所列8類被排除帳戶。
- 哪些帳戶為應申報帳戶?
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且依CRS作業辦法第三章盡職審查程序辨識為應申報金融帳戶者。
而所謂應申報國居住者,指符合應申報國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及生前屬應申報國居住者之遺產。
- 應申報資訊有哪些?
- 帳戶持有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居住國家或地區及稅籍編號。
- 帳號或具類似功能資訊。
- 申報金融機構名稱及統一編號。
- 帳戶餘額或價值。
- 保管帳戶應包括下列資訊:
- 於該曆年度支付或記入該帳戶或與該帳戶有關之利息總額、股利總額及其他由該等帳戶持有之資產產生之收入總額。
- 申報金融機構屬該帳戶持有人之保管人、經紀商、被指定人或代理人者,該曆年度支付或記入該帳戶之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收入總額。
- 於該曆年度支付或記入存款帳戶之利息總額。
- 申報資訊所載金額之計價幣別。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全文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