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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預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3、4項規定:「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俗稱用電大戶條款)、「前項契約容量、一定裝置容量、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種類、儲能設備之類別、代金之繳納與計算方式、辦理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濟部業已訂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下稱用電大戶管理辦法草案)之法規命令草案,並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辦理草案預告。

用電大戶管理辦法草案之重點有下列四點:

  • 用電大戶管理辦法草案之適用對象,指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之電力用戶,且排除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運輸業、政府機關、火力發電廠及政府依各該設置條例設立之研究機關(構)。
  • 用電大戶之義務裝置容量為義務契約容量之10%。於用電大戶管理辦法施行日前已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得享有抵減義務裝置容量之優惠。
  • 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用電大戶,需自行使用所生產之電力,即以自發自用為原則。
  • 於5年期限內完成綠電建置之用電大戶,得享有義務裝置容積減免之優惠。

依據統計,用電大戶管理辦法草案之適用對象約506戶,故經濟部能源局認為此影響層面較小,將有利於用電大戶管理辦法草案之推動、執行。綠能團體則批評,經濟部能源局先前所列管之能源用戶係以800瓩為標準,但用電大戶管理辦法草案卻以5,000瓩作為用電大戶之認定標準,又將許多行業機關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實無助於我國綠能之發展。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公告內容連結: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news/Board.aspx?kind=3&menu_id=57&news_id=1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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